關鍵詞:民族自治區域 地方自生型 地方先行先試型 體制回應型
摘要:建設'法治中國',離不開民族自治區域法治的具體實踐。根據我國現有的民族自治區域法治建設實踐,以其實踐形式為標準,我國民族自治區域法治實踐大致可歸納為地方自生型、地方先行先試型與體制回應型三種模式。無論是地方自生型法治實踐模式,還是地方先行先試型與體制回應型民族自治區域法治實踐模式,在主體、內容和形式上都存在偏離法治的相關情形。客觀評價它們偏離法治的相關情形,有助于重塑民族自治區域法治良性發展。通過加強國家法治頂層設計,重塑'政府與社會'關系,激活民族自治區域法治建設熱情,是保證我國民族自治區域法治良性發展的關鍵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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