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少數民族地區 國家法 村規民約 權利
摘要:受國家法文本闡釋的影響,基層多元形式的村規民約條款更加規范、語義更加準確、邏輯層次更加嚴謹,與國家法的規定更加契合、民主性更加彰顯,少數民族地區不同形式的村規民約在自我生存的空間內都凸顯自身獨立性的價值,也表達出對國家法靠攏的暗示。在少數民族地區鄉村振興的場域中,無論是法治、德治還是自治方式,最終目的都是通過多元村規民約與一元國家法對村民權利的張揚和放大,探求更適合鄉村建設的法治治理方式,國家法一元廣闊的空間一般性與村規民約多元的場域特殊性通過民主治理的終極價值目標實現,進而助推鄉村無縫善治。
民族論壇雜志要求:
{1}本刊注釋和參考文獻采用作者—年份制。文內標注格式采用括注方式,通常為:(作者,年份:參考頁碼)。其中,作者、年份是必備項,頁碼根據需要進行標注。
{2}文章中凡出現有意或無意造成的不規范現象,該刊編輯均有督導審查之責,其審查過程應有作者及審稿人的參與。而編輯將遵循出版社的撤稿指南以及其他可接受的學術原則來選定處理問題的方案。
{3}文中一級標題、二級標題、三級標題、四級標題的序號用“一、……”“1.……”“(1)……”標示。盡量不使用三級或三級以上的標題。
{4}如果文章有基金項目,必須注明基金項目的名稱和編號。
{5}文字必須干凈、靈性,拒絕平鋪直敘,反對概念化和古板的構架。投稿請用宋體、題目小二號、正文小四號,附作者簡介、地址、電話,或所載刊物名、網址。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