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訴訟停止執行 訴訟不停止執行 司法裁量
摘要:我國《行政訴訟法》確立了“訴訟不停止執行”的基本原則,但作為其理論基礎的行政行為效力理論、行政法律秩序穩定理論與公共利益優先理論均無法站穩腳跟。而采用“訴訟停止執行”為原則的德國則面臨例外被大量使用甚至濫用的困境,支持變更“訴訟停止執行”為原則的幾個學界視角如暫時權利保護又有其繞不開的邏輯困境與解釋難題。跳出“訴訟停止執行”與“訴訟不停止執行”之爭,轉以司法裁量為核心對是否存在停止執行的例外情形進行審查不失為更加合理的選擇。當然,賦予法院充分的司法裁量權的同時必須借助于“階段性審查”、明確不確定法律概念等手段將其限定在必要的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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