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農用薄膜 農田灌溉用水 農用地 土壤污染防治 總量控制
摘要: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制訂規劃,完善相關標準和措施,加強農用地農藥、化肥使用指導和使用總量控制,加強農用薄膜使用控制。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肥料登記,組織開展農藥、肥料對土壤環境影響的安全性評價。制訂農藥、獸藥、肥料、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其包裝物標準和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應當適應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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