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公司法 聯邦議會 共和國 公司注冊 法令
摘要: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司的注冊辦公室(一)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應有可供通訊聯系或通知發送的注冊辦公室。(二)公司無需在注冊辦公室地址開展業務,但公司應持有并保存該建筑占有人同意公司將該地作為公司注冊辦公室使用的文件,若不再同意,公司應注冊新的地址,注冊官可依照本款規定要求公司提供所需的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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