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安全技術檢驗 改裝車輛 傳真 交通管理部門 機動車
摘要:新版《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9月1日起實施由公安部的新版《機動車查驗規程》(GA801-2019)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程規定了機動車查驗項目、查驗要求和檢驗監督要求,適用于機動車業務辦理時的相關查驗,也便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進行監督。對比此前一直適用的2014年的《機動車查驗規程》,新規程對機動車送檢人提供的送檢材料有了新要求;規程規定整備質量不合格的車輛不能通過年檢,也不能辦理過戶變更手續;對于先發標后審核的車輛,監管部門需在24小時內將檢測機構上傳數據進行審核比對;規程還對改裝車輛提出了相關要求,車主在完成改裝后,應盡快前往車管所申請換領新的行駛證。
汽車維修與保養雜志要求:
{1}作者姓名及單位。多位作者的署名之間應以逗號隔開,不同工作單位的作者,應在姓名右上角加注不同的阿拉伯數字序號,并在其工作單位名稱前加與作者姓名序號相同的數字。
{2}姓名在標題下按序排列,多作者署名時須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收到錄稿通知后不再改動。文后注明第一作者作者簡介、郵寄地址、郵編、聯系人電話等信息。
{3}文稿標題層次用阿拉伯數字分級編號,如1級標題用 1……,2級標題用1.1……,余類推。通常設2至3級,不超過4級。文內標題力求簡短,一般不超過15個字。
{4}參考文獻應是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獻,附于文末。
{5}摘要應有中英文摘要,中文字數控制在300-400字之間。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