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離婚 撫養 監護 子女最佳利益
摘要:當前有關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后子女撫養與監護問題,立法往往沒有明確區分,對撫養與監護義務不加細化。這就會導致法官在判決時只考慮撫養問題而忽視監護問題,不利于父母未盡義務時兒童權利的保護,不利于相應的子女撫養和監護的變更,也不利于解決兒童誘拐問題。這些問題的產生,同'重撫養、輕監護'的傳統觀念以及撫養與監護不分的法律認識密不可分。隨著新時期家庭關系的變化,越來越不利于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立法編纂之時,對此部分的立法完善應當向《民法總則》靠攏。結合實際,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在處理離婚時父母子女關系問題上區分撫養與監護,明確父母子女之間的監護權利和監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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