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親親相隱 大義滅親 緣坐 自首
摘要:親屬容隱并非中國傳統法中的獨立制度,它與告訴、緣坐、自首等形成了一套親屬法律體系。正是在這種相互勾連的家族法中,“親秦相隱”體現出它在統合親情與公義方面的獨特智慧:“親親相隱”存在“父為子隱”和“子為父隱”兩個向度。“父為子隱”是基于人情而給予尊長的特權,尊長放棄自己隱匿晚輩的特權就可以進一步表現為大義滅親;“子為父隱”則由倫理規范演變成為義務規范,卑幼僅在尊長涉及謀反等罪行時方可控告。但這種告親之舉并非單純“忠高于孝”的價值導向,其更多是緣坐制度下一種自我脫罪的手段。而自首制度的介入又消解了卑幼告親的價值空間,通過將“大義滅親”轉化為“大義救親”,實現了親情與公義在倫理體系及法律體系中的共贏。這對化解當前倫理討論中價值對立的僵局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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