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罪 重大損失 知識產權犯罪
摘要:學界就“重大損失”要件的討論主要圍繞具體的損失數額計算方法,然而數額認定法存在先天缺陷、難以單一適用。從立法原意和有關司法解釋來看,“重大損失”不局限于體現為數額的經濟損失,其內涵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導致的企業經營能力、經營狀況的顯著惡化。現有以數額認定損失的思路應予以修正,可在以數額認定為基礎和先導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各類非經濟損失類型,進行認定。同時,應注意把握非經濟損失類型的經營性、物質性、顯著性特征,避免刑罰的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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