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被害人教義學 家長主義刑法 集資詐騙罪 限縮解釋
摘要:建立在刑法的輔助性和最后手段性原則基礎上的被害人教義學,主張被害人的處分自由及其信賴保護。被害人教義學的憲法根基是源于人之尊嚴的人格自由發展條款。主流刑法學界在研究集資詐騙犯罪時,均未曾認真對待被害人,對被害人的出資實質上是以高利借貸的方式進行投資認識不足。司法經驗表明,大多數集資詐騙案件中的被害人并無認識錯誤,其貪圖暴利而自陷風險才是犯罪既遂的真正原因。無視被害人對實害結果發生所起的支配作用,不借助被害人教義學來限縮解釋集資詐騙罪,對行為人來說無疑是不公正的。家長主義刑法只能使刑法成為被害人的大憲章,而不是犯罪行為人的大憲章。在刑事司法中應該適用被害人教義學對家長主義刑事立法予以限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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