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違約金 懲罰性 適用
摘要:懲罰性違約金屬于違約責任的一類,其存在意義不僅是用于彌補損害,亦是就合約的實現提供保證。就懲罰性違約金而言,當前我國法律未有清晰立場,此易造成司法運用上的困惑。反觀域外立法,大陸國家普遍容忍懲罰性違約金,英美國家亦由原先的全盤否定轉為有限制的承認。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懲罰性違約金的引入確是相當必要,加之其適用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亦具備正當性。但鑒于懲罰性違約金的引入偏向于是一種私罰,可能會產生消極影響,因而在具體適用上應作出有別于賠償性違約金的嚴格規定。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