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股權代持 隱名股東 名義股東 強制執行 債權人
摘要:現行執行異議之訴制度無法解決執行程序中名義股東與隱名股東及其債權人相互之間的權利沖突。建議法院對代持股權采取'別內外,論陰陽,分善惡,講先后,重擔保,防雙懸,辨民商'的裁判與執行理念。在正確區分股權代持內外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基于外觀主義原則,名義股東的債權人有權申請執行名義股東名下的所有股權,即使隱名股東提出異議,甚至出具股權代持協議或生效的確認股權代持法律關系的裁判文書,也不應獲得支持。但外觀主義原則也有例外規則。《公司法》中的'第三人'與《民法總則》中的'善意相對人'均包括申請執行人,而不限于交易關系中的合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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