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特別行政區 國家機關 憲法解釋提請權 制度空間
摘要:特別行政區治理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實踐問題表明,“一國兩制”豐富的憲法內涵和深遠的憲法價值亟待得到準確解讀,并通過恰當的憲法解釋機制導入特區現實治理中。目前,我國的憲法解釋制度對特區釋憲提請權缺乏確認,立法法框架下通過取消特區立法機關的憲法審查要求權從而取消了特區所有國家機關的相應權力,特區僅有部分國家機關具有憲法審查建議權但缺乏提請動力。特區國家機關行使憲法解釋提請權是一種憲法義務,符合國家憲法體制,也體現了特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憲法職責。在尊重基本法主導作用的同時,通過將憲法解釋提請權賦予特區行政長官,強化特區治理中的憲法要求,鞏固特區的憲制秩序,有利于促進特區治理方式的時代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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