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政府信息不存在 行政行為合法性 證明責任分配 分層次說
摘要:大多數學者依據行政機關對被訴行政行為負證明責任的原則,直接將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證明責任歸給行政機關。但在證明對象上,指向的是"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或者"充分合理的檢索查找義務",并未聚焦"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上。證明責任分配理論應用中,羅森貝克的規范說不能直接適用于行政訴訟法領域,文章主張引入分層次說,即提供證據責任與說服責任二分。圍繞著"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為由答復行為的合法性"這一證明對象,由行政機關承擔答復行為的合法性證明責任,并通過證明方式轉換,行政機關對查找、檢索義務和法定告知或者說明理由舉證。而原告承擔提供證據責任,提供信息系由被告保存的初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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