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數字作品 數字制作技術 數字傳播技術 數字作品作者權利信息管理 司法管轄選擇
摘要:數字環境下,作者精神權利的主體身份具有多重性,出現作者與作品使用者同化,甚至是數字技術與作者混同.與傳統作品相比,數字作品精神權利客體具有虛擬性,其商業氣息越來越濃,數字作品更容易被改動且不留痕跡,作者聲譽保護還具有跨境特點,另一方面,數字技術發展也有利于保護作者聲譽,提高作者知名度,甚至是保護讀者利益,促進作者精神權保護.針對數字作品制作技術和數字作品傳播技術給作者精神權利帶來的威脅,首先應該從技術層面完善數字作品權利管理信息,保護數字作品作者身份及數字作品的完整性;其次,法律層面則應明確作者精神權利的司法管轄選擇、法律適用,可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因特網條約》、Trips協議等規定進行應對;最后,面對數字技術沖擊,應貫徹作者精神權利與公共利益平衡原則,既要保護作者精神權利,又要促進產品和信息的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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