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土地經營權 土地經營權抵押權 登記生效主義
摘要:土地經營權既可派生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派生于集體土地所有權,其所反映的是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具有類似效果的形式所體現的農用地利用關系。在承包地“三權分置”所引發的承包地產權結構調整之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是相互獨立的兩個權利,各有其主體資格和權利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和轉讓不發生派生土地經營權的效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享有的利用承包地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也不表達為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但不同類型的土地經營權所受保護的程度存在差異,其中經登記者具有類似于物權的效力。土地經營權的不動產利用權性質,決定了其為不適于出質的財產權利,其上所設定的擔保物權應屬抵押權。為維系不動產(權利)抵押權物權變動規則的一致性,土地經營權抵押權應采登記生效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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