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刑法治理 公眾參與 代議民主 協商民主 陪審
摘要:在當代社會中,刑法作為法律體系中最為重要的部門法之一,理應具有治理社會的重要功能。雖然刑法自誕生之日起就承載著'打擊犯罪'的使命,但這不意味著刑法就是猙獰的面目。而事實上,我國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現狀逐漸折射出刑法治理的社會公眾參與程度嚴重不足,具體表現為立法中社會公眾很難有實質性參與,即便在司法中有所參與,參與的權限和范圍也極為有限。深究導致這一現狀的根源,與以代議制民主理論為基礎而建構的立法與司法參與模式休戚相關,而代議制民主本身具有的理論缺陷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刑法難以實現科學化地治理。而目前,標識一種致力于改善民主質量的協商制民主逐漸在世界范圍內得到認可和推崇,因此基于協商民主理論基礎之上建構刑法治理的具體方案無疑具有可取性。具體而言,在立法中應當貫徹商談理性,從廣泛性、平等性以及充分性等方面保障社會公眾能夠最大限度地參與其中;在司法過程中,基于共識理論的要求,也應當較大程度地吸納社會公眾參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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