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治安管理處罰法 公安機關 行政執法體系
摘要:在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背景下,需要進一步明確《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公安機關行政執法體系中的主體地位,將其現行名稱修改為《治安法》或《治安管理法》,使其包容性更強,適用性更加靈活。修改現行治安處罰制度應注意把握好修法應遵循的基本價值目標,運用好科學的立法技術,解決好社會發展和一線執法需求中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并注意其與刑事、民事法律的銜接,構建更加科學、和諧的治安行政法律體系。促進治安權的運行制度法典化進程,應對當前的治安管理法律體系進行頂層再設計,避免治安類法律碎片化,避免條塊分割過重,發揮大治安視野下法典化的一體化立法功能,為大部制改革進行前瞻性立法,使法律適用更加便捷高效,發揮治安法治之功能,促進治安權高效運行,提升公安機關管理服務的整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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