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附條件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 存疑不起訴
摘要:公訴權由檢察機關行使意味著附條件不起訴的考察權應賦予檢察機關,而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下的NGO負責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考察幫教工作,既可以充分發揮NGO的專業人才優勢,又可以避免“多頭負責”的弊端。基于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和促使其改過自新的立法宗旨,檢察機關有權根據其在考驗期的表現,適時地在法定幅度內延長和縮減考驗期。附條件不起訴的幫教工作絕不是獨斷的、教條的或家長式的灌輸,而是引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欲望信念作出反思評估;更是通過某些優秀人物的示范作用,在他們內心產生某種道德感動,進而啟迪他們的心靈。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