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空間碎片 移除 管轄權 移除權
摘要:空間碎片是喪失功能和可控制性能的空間物體,其按照登記狀態可分為可辨明登記國的空間碎片和不可辨明登記國的空間碎片。隨著空間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空間商業化的發展,空間碎片的移除有一定的發展空間。但是,即使對于擁有經濟實力、技術能力和移除意愿的空間活動參與者而言,移除他國登記的空間碎片仍然會受到國際法賦予登記國的管轄控制權的限制。此時,如何依靠國際法保護各國進行外空活動的自由、促進主動移除外空碎片活動的發展是空間碎片移除法律制度完善所面臨的重要問題。為了保護非登記國正常的空間活動,促進空間碎片殘留問題的解決,應當取消登記國對空間碎片的專屬管轄權,規定各國均享有一定程度的移除權。當第三方機構認定某一空間物體為空間碎片后,各國均具有移除碎片的權利,只是登記國擁有優先移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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