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鹽業制度 單鹽 龐尚鵬 袁世振 私鹽
摘要:明代淮、揚二府之鹽法經歷過多次變動:初行戶口食鹽法,至晚到成化初年戶口食鹽已經停派,各州縣僉派鋪戶至淮、儀二所拆買單鹽。但由此帶來單鹽價高,銷量欠佳,苦累鋪戶賠補。為此,隆慶二年龐尚鵬曾一度革除二府官引,后二府食鹽政策頻繁變動,略顯混亂,直到萬歷十五年方才重新訂立二府"食鹽"規制,但官引依舊難銷。萬歷后期,袁世振于淮、揚建立起迥異于綱鹽法的"食鹽"運銷體系,試圖挽回市場,亦無顯著成效。二府官引長期滯銷,皆因其地私鹽易得且價廉,官私之價格差致使官鹽缺乏市場競爭力。盡管如此,明代政府并未放棄二府的官鹽銷售,其目的除穩固引岸以增加額課外,更多地是通過維系官鹽銷售,將淮、揚當作緩沖地帶,防止私鹽藉此透漏,沖擊其他引岸,其根本仍在維系官鹽市場穩定以確保政府的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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