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運用憲法 憲法實施 憲法解釋 合憲性審查
摘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的“運用憲法”思想,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與憲法思想的重要內容,具有深刻的劃時代意義與強烈的現實價值,它將我國憲法實施這一實踐問題從理論邏輯還原為實踐邏輯;運用憲法的實踐邏輯,注重的是如何運用,即方法論問題。它包括立法機關如何“運用憲法”,也包括執法機關如何“運用憲法”以及司法機關如何運用憲法等等。“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是黨中央對我國立法機關提出的立法要求,以此為標準,在我國憲法實踐與立法實踐中存在兩種具體方法模式:一是“根據憲法”模式;二是“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模式。作為事實上擔負著“運用憲法”的重要使命的裁判者法院,在我國現有憲法制度設計下,運用“非解釋性憲法適用”方法,通過引用或援引憲法規范或憲法原則作為裁判的依據。作為合憲性審查的專門機構,在進行合憲性審查過程中,必然遇到對憲法條文的理解與解釋,只有通過憲法解釋,才能作出合憲性的判斷,對合乎憲法的規范性文件予以維護,對與憲法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予以改變、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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