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絕對豁免 限制豁免 糾紛解決
摘要:在涉'一帶一路'工程商業爭端案例中,我國法院對被告為外國政府的案件行使管轄權,表明我國法院在實踐中已經實際放棄了絕對豁免論,對限制豁免論進行了有益探索。絕對豁免論限制了我國企業通過本國法院進行救濟的途徑,也給司法實踐帶來困惑和障礙;限制豁免論符合世界趨勢、正在成為習慣國際法,我國立法、司法實踐中發生著豁免立場的緩慢轉向,結合學術界主流觀點,限制豁免立場更有利于保護我國利益。由于頒布統一國家豁免法的時機尚未成熟,判例確立限制豁免規則在我國的不可行性,通過制定單行法的方式解決我國'一帶一路'項目糾紛中國家管轄豁免無法可依的問題不失為一種有效途徑。頒布限制豁免原則的單行法,一方面使我國企業在國內法院起訴外國政府具有可能性,為'一帶一路'工程商業爭端解決提供國內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使法官以法為據,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和法院的國際影響力。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