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訴訟時效 公益訴訟請求權 計算起點
摘要:訴訟時效直接關涉賠償環境損害的訴訟請求能否實現。在私益和公益訴訟并行的'二元訴訟結構'下,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因缺乏環境權理論支撐,并在微觀層面與《環境保護法》中既有規定產生概念相左、主體分化和客體異化的排斥效應,致使尚無與其公益特質相稱的適當規定。訴訟時效作用于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并不存在相對應的基礎權利,為契合'二元訴訟結構',采用'公益訴訟請求權'概念,并代替私益訴訟中'知道或應當知道'作為時效起算標準。同時,考慮到權責相稱、企業壽命的事實,最終確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公益訴訟請求權產生之日起十年內,最長期限為損害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十年;如遇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最高法院延長',以兼顧公益和私益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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