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非法占用林地 主觀責任 訴訟時效
摘要:林業部門和國土部門對土地性質存在爭議的,可以認為非法占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沒有達到值得刑法評價程度,不認定為犯罪.被行政處罰后,行為人停止侵害行為,應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對已被行政處罰的面積不再計入后續刑事處罰面積中.非法占用林地罪的保護法益是社會的生態公共利益.訴訟時效應該從非法占用林地行為停止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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