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其他危險方法 現實可能性 罪過
摘要:對于電動自行車進入高速公路逆向行駛的案件,不能一味地以行政處罰的方式予以處理,還應適當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行為人故意為之,足以造成不特定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這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質特征,也不違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則,同時有利于維護高速公路上的行車安全.
中國檢察官雜志要求:
{1}基金項目:項目來源(XXXXXXXXXXX)。
{2}稿件參照規范學術論文格式與體例。文中標題一般不超過三級,如依次為“1”-“1.1”-“1.1.1”。正文格式按照宋體、小四、1.5 倍行距進行排版。
{3}題目內不應列入非公知公用的符號、代號以及數學公式等。
{4}規范使用參考文獻,核對準確,一律采用頁下注,每頁重新編號,序號格式為①、②……。
{5}來稿請注明作者簡介( 姓名、出生年、性別、籍貫、職稱、學歷、研究方向或主要從事工作、供職單位任職) 、詳細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及郵箱。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