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多元共治 三峽清漂 長效機制 長江保護法
摘要:為保護三峽大壩安全及庫區水生態環境,三峽庫區每年都須進行漂浮物清理。由于三峽清漂中政府發揮了主導作用,市場機制也較為行之有效,加之社會公眾并不“缺席”且一定程度“發力”,可以認為多元主體參與治理之格局已初步形成。盡管如此,三峽清漂之多元共治還是因責任落實不夠、統一監管缺失以及市場與社會公眾乏力而陷入“淺治”而非“根治”、“暫治”而非“長治”、“分治”而非“共治”等困境。究其根本,乃是因為三峽清漂中“權力—權利”力量顯著失衡又缺乏良好互動、“權力—權力”間配置不盡合理且制衡不足所致。為落實三峽清漂長效機制,應當加快制定《長江保護法》,厘清多元主體權力(利)責任、明確統一監管機構、強化政府有效監管、激勵市場主體積極發力、拓寬社會公眾參與路徑,以推動三峽清漂中多元共治的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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