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長江流域 事權 水系空間 國土空間 法律制度
摘要:合理配置長江流域政府間事權,是《長江保護法》中法律制度體系建構及其展開的核心理論問題。作為以水為核心物質要素構成的空間,長江流域的事權具有特殊性。需要基于一定的空間觀,從層級、內容、空間、性質四個維度,對這一特殊空間進行識別以確定事權的“范圍”,進而在政府間進行事權立法配置。既有立法基于一元空間觀,將長江流域視為“水系空間”。導致事權的立法配置存在流域層級事權虛化、弱化,僅針對單一“水”要素,對流域特殊性問題缺乏針對性事權配置,片面強調事權關系的單向服從等問題。當前,長江流域已成為長江經濟帶建設的空間基礎和物質支撐。這為長江流域空間識別的重構理論,提供了一種特殊的驅動力。鑒于,國土空間布局是落實長江經濟帶功能定位及各項任務的載體。本文認為,長江流域應從一元空間觀下的“水系空間”,升級為多元空間觀下“以水為核心要素的國土空間”。據此,《長江保護法》在法律制度體系構建及展開的過程中:①為中央、流域、地方三個層級分別配置相應的事權,重點是重構長江流域管理體制,為流域管理主體配置相應的流域層級事權。②順次建立流域規劃、水安全保障、生態保護與修復、水污染防治、涉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五類基本法律制度。③針對長江流域特殊的“點”、“線”、“面”問題,設計流域特殊性法律制度對政府間事權給予配置。④在各級、各類政府間合理配置權威型、壓力傳導型、合作協商型、激勵型等四類事權,形成配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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