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流域空間 流域立法 流域特別法 長江保護法
摘要:本文采用歷史分析和比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域外流域立法的發展變遷規律及其對長江保護立法的啟示。域外流域立法經歷了傳統法調整階段、現代流域立法產生階段和流域立法的綜合化三個階段。法律上的流域空間逐步具備獨立性,并向整體性和綜合性邁進,推動域外水事立法體系不斷完善,以獨立的、更為綜合化的流域立法來容納和調整日趨復雜的流域法律關系,并發展出對特定流域空間的流域特別法。《長江保護法》是我國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為特定的河流流域立法,域外規律啟示,作為一項開創性的水事立法,應首先明確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定位,才能理順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本文認為:①20世紀以來,在科技進步、流域管理理念和流域經濟的推動下,流域空間在法律上成為獨立的水資源管理單元,標志著現代流域立法的產生。②20世紀60年代以來,現代流域立法逐步綜合化,從地方分散立法為主走向中央統一立法,從單項立法走向綜合立法;綜合化不僅是對“碎片化”的流域單項立法和地方立法進行整合的立法技術,更是法律對現代流域空間擴張的調整與適應。③現代流域立法主要有普遍性流域立法和流域特別立法兩種模式,各國在選擇流域立法模式時,政治制度、自然地理、經濟社會、流域功能和流域問題的特殊性,是決定是否制定流域特別法的主要因素。④域外流域立法發展變遷的規律啟示,在我國水事立法體系中,《長江保護法》在層級上應為流域特別法,是水事立法的新類型;在內容上是流域綜合法,而非單項保護法;在空間上僅適用于長江流域,未來能否推廣到黃河等其他大型流域,需深入研究流域特別法的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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