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流域 長江流域 流域空間 流域法治
摘要:在概念清單中,流域只是一個“邊疆概念”;在規范叢林中,流域法規范只是散見于政策文本與法律規范的一種“稀有物種”;在法治類型中,流域法治只是一個被忽視的“邊緣現象”。盡管現行政策、法律規范中流域元素的權重不斷提升,但在法學理論上,對于流域一詞的描述和理解都十分薄弱,流域法治研究與實踐仍整體落后。從已有經驗來看,對于如何實現流域、跨流域的生態文明建設協調與統籌,始終缺乏充足的心理認同、切實經驗與法治應對。由于生態文明的頂層設計、經濟社會的現實需求以及法治的實踐回應,流域、流域法規范以及流域法治等,已經從法治的邊緣正式走向了中心地帶。欲構建流域法治,實現長江流域空間的法治化,必須:①立足“流域”、“流域法治”、“長江流域立法”,流域空間的自然單元、社會經濟單元與管理單元等多元屬性,決定了流域的法律屬性,賦予流域空間法律的色彩與基因,奠定了長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邏輯起點。②流域法律關系作為環境法律關系的一種特殊構造與具體類型,更為復雜、多元與綜合。流域法律關系本質——流域空間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流域空間化,蘊含著長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變革要素。③各國流域治理過程中流域法治的勃興,昭示著法治類型的空間轉向。長江流域空間與抽象法治的化合結晶,塑造了長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理論依歸。④從流域到流域法治、從流域立法到長江流域立法的邏輯與展開,構建了從流域法治到長江流域立法實踐的法理基礎。完成從事理到法理的轉變,有助于推動流域法治的轉型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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