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審執分離 仲裁裁決 不予執行 司法審查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仲裁裁決由人民法院執行,并明確將不予執行的司法審查限制在少數幾種情況。但在實踐中,仍存在審查級別不統一、審查方式不一致等不利于商事仲裁發展的現象。為提高司法效率、增進司法權威,中共中央明確提出了"審執分離"的司法改革試點措施。從商事仲裁的角度來看,我國有必要以"審執分離"試點改革為契機,制定強制執行的單行法、建立獨立的執行機制并進一步明確仲裁裁決執行過程中的司法審查主體和標準,以保障仲裁裁決的有效執行,在提高執行效率和保障司法審查公正之間尋找到最佳的平衡點。
仲裁研究雜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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