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集體土地 補償 農民 財產權
摘要:在征收集體土地計算補償款時,應將土地集體所有視為'一束權利',包含了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多支權利。隨著農民土地財產權利市場化資源配置的屬性日趨明顯,土地財產權能逐漸從'所有'轉向'利用',土地集體所有所含的各支權利在征收補償程序中可以使用不同的公平市場價值補償方法計算。對于不能自由交易的權利,采用收益資本法;對于可以自由交易的權利,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所有權,采用可比銷售法。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應從專注于集體的權利轉向更多專注于成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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