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征收權 規劃 公共利益 司法審查
摘要:我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雖然都規定實施征收應當符合規劃,但既有學理論證與實踐闡釋卻并不充分。規劃作為行政理性的制度性保障和實質法規范,具有控制征收權的制度潛能。規劃對征收權的控制分為限制和替代兩種模式:規劃限制的主要方法是目的限制和程序限制;規劃替代的實現途徑則分為當然替代和選擇替代。通過規劃控制征收權,不僅可以增強法院對征收決定中事實和程序問題的審查能力,更有助推地方人大建設的功能。但規劃的控權效果受到有限理性、規劃權配置結構和法院機構能力的多重影響。因此,充分有效的公眾參與、科學合理的規劃權配置和中等強度的司法審查是保障規劃控制有效性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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