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民辦教育 營利性民辦學校 章程
摘要:按照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營利性民辦學校將登記為公司,納入《公司法》的管理范疇。但在實踐中,若同時適用這兩部法律,將在營利性民辦學校組織結構和終止清算上面臨一定的沖突。章程是民辦學校運營和管理的靈魂所在,可在現有機制體系下尋求法律適用沖突調和的途徑:細化學校組織機構的設置,包括設立以校長為負責人的校(園)長辦公會作為學校的執行機構,并通過章程明確執行機構的職權;結合《民法總則》《公司法》的規定,在章程中明確營利性民辦學校自行終止及其他終止的事由,并對終止事由進行分類規定;在章程中細化營利性民辦學校出現其他終止事由需終止辦學時的清算決策程序,清算組組成、清算組職權、清算組開展清算工作的程序,受教育者在清算程序中權益的保護以及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程序等。
浙江樹人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雜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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