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物 可版權性 鄰接權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權問題頗具爭議。在現行著作權法框架下,人工智能生成物已具備了作品的形式要件;同時,基于功利主義的考量,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具備了可版權性。鑒于現階段人工智能難以成為權利主體,且法律擬制進路會產生不利后果,主張脫離作品主體,創設一項人工智能生成物鄰接權。其制度設計應遵循利益平衡理論,權利歸屬以實際投資人作為標準,分配給人工智能使用者,以達到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權保護的目的。
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雜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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