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大數據 立法賦權模式 行為規制模式 實證分析 競爭法
摘要:數據權利化與非權利化之爭莫衷一是,兩類主張的論說通常從權利和法益保護理論展開,鮮有立足于我國大數據發展現狀的實證分析。當前關于數據規制模式的主張包括立法賦權模式和行為規制模式兩種。選擇數據規制模式屬于立法范疇的問題,應當依據立法活動自身的方法和原則作出選擇。無論是作為立法方法的歸納法,還是作為立法價值考量的效益原則和適配原則,都以立法規制對象自身的實證分析為起點。回歸大數據自身所處的發展階段,考證數據規制與自律的發展狀況,總結數據失范與救濟選擇的傾向,應是我們選定數據規制模式的根基所在。當前采用立法賦權模式不符合科技立法的適配原則和效益原則。立法賦權模式設想的以數據賦權為基礎的私權保護無法成為、也不應當成為數據權益救濟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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