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攝制權 改編權 演繹權 編劇權益保護 價值法學
摘要:《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將攝制權并入改編權的方案應予取消。攝制權與改編權是兩種不同的演繹權,攝制權單列具有正當性及必要性。將改編權的外延和內涵擴大,無法囊括攝制權的內容和取代演繹權的地位,并不利于法律的科學化、體系化目標。攝制權關涉編劇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堆積體,即使編劇權益保護與法律的體系化追求產生沖突,后者也應讓位于編劇權益保護的現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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