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道路通行權 正在通過 人行橫道 機動車 禮讓義務
摘要:貝匯豐案生效判決認為認定行人是否'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以特定時間段內行人一系列連續行為為標準,而不能以某個時間點行人的某個特定動作為標準,不僅發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1款的規范內涵,也極大地影響了現實中機動車和行人在斑馬線上相遇時的處理模式。根據'正在通過'的文義解釋、對'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行人行為形態及其法律效果分析,還可以補充以下三條適用規則:行人在'通過'人行橫道的過程中的'自我保護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義務的履行具有主動性,機動車的主動讓行義務應當采取嚴格標準;行人在通過人行橫道的過程中,可以示意機動車先行通過,但'示意'需要具有明顯的外觀且僅具有相對性。此外,該案判決也引發了'人行橫道'的范圍、機動車讓行義務的細化等一系列值得深思的法律適用問題。
中山大學法律評論雜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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